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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湖滨区:“妈妈检察官”全程关护涉案未成年人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有一支“妈妈检察官”队伍,她们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以母亲般的柔情关怀、呵护着涉案未成年人,形成了对未成年人特别关护的新常态,收到了良好效果。 突出源头治理,在促进侦查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上下功夫 修改后的...

河南三门峡湖滨区检察院有一支“妈妈检察官”队伍,她们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以母亲般的柔情关怀、呵护着涉案未成年人,形成了对未成年人特别关护的新常态,收到了良好效果。
  突出源头治理,在促进侦查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上下功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许多环节和细节增加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规定,为刑事诉讼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也呼唤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更加注重办案程序、取证方式方法,从细节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护。为了促进部分侦查人员办案中存在不严格依照程序、侦查行为方式方法不当、结案不及时等侦查行为不合法、不合理等问题的解决,湖滨区检察院的“妈妈检察官”们从建立机制入手,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实行源头治理。
  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审查监督合理立案。该院在取得侦查机关支持的基础上,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侦查机关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时同步告知该院未检办,未检办及时派员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有效防止侦查机关对情节轻微依法可不作犯罪处理的未成年人立案查处。如侦查机关通报一起抓获5名伙同成年人实施抢劫的未成年人并立案的信息后,该院及时派员审查案件材料,发现涉案的15岁未成年人张某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在公园内向三名12岁未成年人共索要7.5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不宜作犯罪处理,遂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对张某作撤案处理。
  二是倡导“温情式”取证,规范合理开展侦查。在统一受案标准、规范侦查机关依程序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基础上,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的侦查人员取证方式方法不当、简单粗暴的情况,及时向侦查机关倡议“温情式”取证:要求侦查人员在强制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民牌车、着便装;在讯(询)问在校生的涉案未成年人时错开上课、考试时间;对于涉及性侵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询问时,结合实际情况通知到场人员,并适时通知未成年保护组织人员到场,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等。侦查机关全面接纳该项建议,“温情”取证方式较好地照顾到了涉案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得到了他们及家长、学校的积极配合,促进了诉讼顺利进行。
  三是定期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纠正不合理行为。在坚持案案审查、案案紧盯的同时,该院负责未检工作的干警对所办理的案件情况定期进行梳理,定期召开案件协商会,通报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对策,引起侦查机关普遍关注。自该院在案件协商会上提出纠正不当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知情面、不能按期办结等隐性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建议后,这些“不合理”现象得到有效治理。截至目前,该院办理的51件115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无一出现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办理期限较成年人犯罪案件期限缩短30%。
  逐案逐人评估,在促进强制措施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上做文章
  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合法且合理的强制措施,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现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有着突出的感化作用。该院在“未检”诉讼监督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中,十分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审查,注重在促进强制措施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上做文章。
  一是坚持受理时评估审查,促进强制措施适用既合法又合理。从受理审查逮捕时起,即对非羁押可行性开展评估,依靠各种信息,判断未成年人有无再犯、现实危险性等风险程度,对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提出建议、作出决定。该院先后对15名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捕直诉建议,对12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得到侦查机关的认同。
  二是坚持捕后跟踪监督,防止案情变化后的不合理羁押。对被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跟踪监督,对于捕后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具备新的帮教条件,或因立功、身体状况等情况不适宜继续羁押等情形的,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该院在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崔某故意伤害案时,在崔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后,公安机关接受该院建议,及时对崔某变更强制措施。法院亦采纳该院量刑意见对崔某判处缓刑,社会反响良好。
  三是坚持对不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审查。该院在办理杨某抢劫案时,侦查机关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将17岁的杨某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发现,杨某系某学校在校学生,其在三门峡市区无经常居住地,但其姐姐在三门峡市成家且有固定工作,愿意也能够对其进行监管,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缺乏司法合理性,遂依法对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其姐姐担任保证人,在保证案件正常诉讼的同时,兼顾了杨某的正常学习生活。
  强化审判监督,在促进审判活动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上求实效
  在对未成年人的审判过程中,相关机关通常很重视对未成年人判处主刑期的审查监督,但对于庭审中的一些程序性规定以及未成年人附加刑的审查监督重视不够。湖滨区检察院在监督审判活动合法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审判活动合理性的监督。
  一是注重对庭审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在庭审中注重对是否违法公开审理、是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是否指定辩护人等进行监督,对于存在的违法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是注重对判决附加刑的合理性审查。在审查判决时严格执行判决书、起诉书、公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四书对照”,注重对未成年人附加刑的审查,通过案外比对同类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附加刑、案内比对同案成年被告人的附加刑,综合考量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的附加刑是否适当,确保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判决既合法又合理。该院办理未成年被告人张某、刘某等人盗窃案时,一审法院对两人分别并处罚金2.8万元、2.5万元,均在法定刑幅度之内。该院在进行合理性审查时发现,与同案成年被告人高某被判处的罚金2.5万元相比照,显然对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的罚金刑量刑畸重,有失合理。该院依法提出抗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抗诉意见,直接改判为分别并处罚金1.8万元、1.9万元。该案的成功抗诉,也促使一审法院规范了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成年人量刑均衡的充分考量,形成了同一承办人办理,同案未成年人、成年人横向比照量刑的新分案办理的审判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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